人民法院報訊 欠條上只有欠款人的簽名,沒有欠款人的身份證號及捺印的手印,該欠條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債權人能否追回欠款?日前,廣西壯族自治區(qū)貴港市港北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
小奇和大志一直有交易往來,2012年12月至2014年3月期間,大志陸續(xù)向小奇訂購竹排,小奇均按時供貨。經過結算、追討,大志仍拖欠貨款5萬元。2018年,經雙方協(xié)商一致,大志向小奇出具了欠條,寫明尚欠小奇竹排款5萬元。隨后小奇多次向大志追討,大志均以各種理由推諉,聲稱欠條上面只有簽名,沒有身份證號及手印,不能證明是自己簽署的欠條。無奈之下,小奇于2024年9月將大志訴至港北區(qū)法院。
港北區(qū)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對賬確認函、債權確認書等函件、憑證沒有記載債權人名稱,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以此證明存在買賣合同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但有相反證據(jù)足以推翻的除外?!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九十二條規(guī)定,私文書證由制作者或者代理人簽名、蓋章或者捺印的,推定為真實。本案中,被告大志向原告小奇出具欠條,欠條寫明被告大志欠付原告小奇竹排款5萬元。事后被告大志不認可欠條上簽名的真實性,但也未向法院申請鑒定確定筆跡真?zhèn)危瑧袚e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對被告大志與原告小奇存在買賣合同關系及被告大志欠付原告小奇貨款5萬元的事實予以確認,判決被告大志返還原告小奇貨款5萬元。
(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
法官說法:
我國現(xiàn)行法律對一般民事行為中的簽名形式并無明確規(guī)定和要求,簽字和捺手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只要是當事人的行為,就應承認其具有效力。如果雙方對簽名是否確系本人所簽發(fā)生爭議,則需要依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分配舉證責任,可從簽名人周圍群眾的公認、交易習慣、日常生活經驗等方面或通過筆跡鑒定程序來判定當事人主張事實的真?zhèn)巍?/p>
欠條或借條等作為債權憑證,是權利人主張債權金額的重要證據(jù)。在書寫時可以確認簽名者姓名是否與身份證名字一致,身份證號、金額、時間等信息是否書寫正確,條件允許時捺上手印。因此民事主體在寫欠條時應該內容明確,規(guī)范書寫,以避免日后產生糾紛。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jù)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xié)助、保密等義務。
當事人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huán)境和破壞生態(tài)。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九條 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報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錢債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支付。(陸瑩 黃景娜)
(責任編輯:蔡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