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粉條,是老百姓飯桌上的家常食品之一。尤其對于晉西北地區(qū)的群眾來說,粉條是最為常見、深受喜愛的主要食品之一。但是,總有一些人為獲取金錢,不惜“以身試法”挑戰(zhàn)法律底線,生產、銷售一些不合格食品,甚至在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近日,岢嵐縣人民法院就依法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被告人湯某某自2008年開始,在自己家中使用簡陋設備生產粉條,并向岢嵐縣城多個粉條零售店、超市和飯店銷售粉條,其在做粉條的過程中添加明礬,添加量均是按照經驗,沒有標準。湯某某每天使用60至70斤不等的粉面,做出約140至170斤粉條。4月21日下午,岢嵐縣公安局治安大隊民警在對岢嵐縣城內的粉條加工作坊進行食品安全檢查時,現場對湯某某粉條作坊生產的粉條進行提取檢測。經檢測,湯某某粉條作坊生產的粉條中鋁的殘留量為1.13×103mg/kg,超過國家標準粉條中鋁的殘留量限值。
岢嵐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湯某某在生產粉條時超量添加食品添加劑明礬,致使所生產、銷售的粉條中重金屬鋁殘留量為國家標準的5.65倍,足以造成嚴重食源性疾病,其行為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被告人歸案后有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主動賠償損失、繳納罰金等量刑情節(jié),遂依法判處被告人湯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一千元;禁止被告人湯某某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因被告人湯某某的犯罪行為侵害了不特定消費者的生命健康權,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除應依法受到刑事處罰外,還應當承擔民事侵權賠償責任,故法院依法判處:隨案移送的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湯某某賠償的公益訴訟款一千元,上繳國庫,并責令其就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行為向社會公眾公開道歉。
據悉,本案系岢嵐縣人民法院2020年首例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的食品安全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 (赫在榮 郝 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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