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太原12月10日訊(記者 馬永亮)12月1日起,我國全面實施水資源費改稅試點。為確保試點政策在我省順利貫徹實施,日前,省財政廳、省稅務局、省水利廳聯(lián)合印發(fā)通知,明確我省水資源稅的納稅人、計稅依據(jù)、稅額標準等有關事項。
我省此次明確的水資源稅納稅人適用稅額分地表水、地下水、其他取用水3種,對取用地下水、水資源嚴重短缺和超載地區(qū)取用水從高確定稅額。其中,農(nóng)業(yè)生產(chǎn)、農(nóng)村集中式飲水工程地表水適用稅額為0.05元/立方米,地下水為0.2元/立方米;城鎮(zhèn)公共供水地表水適用稅額為0.5元/立方米,地下水為2元/立方米;特種取用水地表水適用稅額為5元/立方米,地下水為20元/立方米;其他行業(yè)取用水地表水適用稅額為1元/立方米,地下水為4元/立方米;水源熱泵適用稅額為1.4元/立方米;疏干排水回收利用適用稅額為1元/立方米,直接外排1.2元/立方米;水力發(fā)電取用水0.005元/千瓦時,火力發(fā)電貫流式冷卻取用水0.002元/千瓦時。城鎮(zhèn)公共供水企業(yè)繳納水資源稅,公共供水管網(wǎng)合理漏損率按9%計算。
此外,我省還對特定情況下的水資源稅征收有具體規(guī)定:未經(jīng)批準擅自取用水,按照適用稅額的3倍征收。取水量超出取水計劃20%(含)以下,超出部分按照適用稅額的2倍征收。取水量超出取水計劃20%至40%(含),超出部分按照適用稅額的2.5倍征收。取水量超出取水計劃40%以上,超出部分按照適用稅額的3倍征收。
據(jù)介紹,資源稅作為引導資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自2016年7月1日起在河北省率先實施水資源稅改革試點,2017年12月1日擴大到北京、天津、山西等9個省份。改革試點在抑制地下水超采、轉(zhuǎn)變用水方式等方面取得明顯成效。12月1日起,我國全面實施水資源費改稅試點,具體適用稅額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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