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生活中,雙方結婚,但共同生活時間較短,在這樣“閃離”的情況下,彩禮應如何返還?近日,山東省萊陽市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離婚糾紛案,依法對彩禮返還事宜作出了合理判定。
案情簡介
2021年,原告孫某與被告呂某經人介紹認識,2022年9月,原告與被告訂婚,在訂婚當日,原告給付了被告彩禮51800元及“三金”42000元。2022年11月,雙方在萊陽市民政局登記結婚。后雙方共同生活至2023年6月。原告孫某起訴至萊陽市人民法院,要求判決原被告雙方離婚并判決被告返還彩禮及“三金”共計93800元。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為締結婚姻關系,訂婚后男方通常會給付女方一定的財物,即給付彩禮等禮金,是一種重要的民間習俗。通過庭審中對相關證據的質證,法院認定案涉彩禮及“三金”的數額共計93800元。
本案的焦點問題在于如何確定彩禮及“三金”返還的具體比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五條之規(guī)定,考慮到雙方婚后僅共同生活半年多,被告在雙方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與他人建立非正當男女關系,對雙方婚姻關系破裂存在較大過錯,據此,法院綜合認定被告返還原告彩禮及三金款項80000元。
一審法院宣判后,被告呂某提出上訴,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彩禮,從古至今都是談婚論嫁時的重要環(huán)節(jié),不僅是為了締結婚約關系,更蘊含著對婚姻的期盼和祝福。近年來,涉彩禮糾紛案件數量呈上升趨勢?!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以下簡稱《規(guī)定》)是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的基礎上,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孕育情況、雙方過錯等因素,完善相關裁判規(guī)則,有助于統一類案的法律適用標準,妥善平衡雙方利益。
《規(guī)定》第五條明確了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且共同生活,離婚時一方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時間較短且彩禮數額過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彩禮實際使用及嫁妝情況,綜合考慮彩禮數額、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雙方過錯等事實,結合當地習俗,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
本案中,考慮到雙方婚后僅共同生活半年多,被告在雙方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與他人建立非正當男女關系,對雙方婚姻關系破裂存在較大過錯,判決酌情返還大部分彩禮,能夠妥善平衡雙方利益。在實際生活中,讓“彩禮”定位于“禮”而非“財”,有利于樹立正確的婚戀觀,倡導文明節(jié)儉的婚禮習俗。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五條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且共同生活,離婚時一方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時間較短且彩禮數額過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彩禮實際使用及嫁妝情況,綜合考慮彩禮數額、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雙方過錯等事實,結合當地習俗,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
人民法院認定彩禮數額是否過高,應當綜合考慮彩禮給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給付方家庭經濟情況以及當地習俗等因素。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條家庭應當樹立優(yōu)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責任編輯:蔡文斌)